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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要求党政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4/1/10 15:10:46  点击:888
   为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省出台了多项措施改进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此,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以帮助更多残疾人成功就业。

  解读1


  企业招录残疾人要同工同酬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按照相关规定,我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招聘残疾人和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

  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招录残疾人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技、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省、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2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可获奖励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社会保障等,所需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在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解读3


  我省将促进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

  从《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中,记者获悉,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实现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我省将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都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服务;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院校要对在校的残疾学生强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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