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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残疾人事业
作者:hscjrxx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4/12/16 11:18:19  点击:993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残疾人事业
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所谓法治思维,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就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所谓法治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就要克服唯上、唯权和运动式治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具体运用到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实践中,要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立法协商,让残疾人有更大的声音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建立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同时强调,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规定,都为残联组织和广大残疾人广泛参与立法协商打开了方便之门。今后,要通过残联组织参加政府会议和残联组织、残疾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两会”,以及立法程序中的公开征求意见,积极作为,主动建言,推动对政府相关部门扶残助残职责有特殊规定,对残疾人“三个特别”特惠政策有具体延伸,对涉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特别措施。
二、规范行政决策,让残疾人有更多的参与
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对服务过程的参与性。一是决策参与。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决策,不仅仅是政府的事、领导的事、残联的事,更是关乎残疾人切身利益的事、民主权力的事。今后,残联机关出台文件政策,下达任务指标,安排项目资金,都要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多听取下级残联、残疾人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让残疾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充分表达诉求、发表意见,让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更加符合残疾人的利益,更加彰显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实施参与。在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残疾人同样不能成为旁观者、被动接受者,而要成为自愿参与者。广泛开展需求调查,拟定个性化方案,签订服务协议,让服务对象的监护人全程参与各个环节,感同身受,共同配合提升服务效果。而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残疾人的公共服务项目,则应采取经济参与、适当付费的方式,结成“利益共同体”,以解决“自己不花钱的事不心疼”的问题。三是评价参与。为残疾人服务的效果如何,残疾人最有发言权。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实施者,残联不能“自我感觉良好”,而要更多地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现场走访、电话抽查方式进行满意度评价,看残疾人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三、坚持政务公开,让残疾人有更广的监督
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了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过来我们的残疾人工作还多多少少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基本上在“体制内”运行,项目资金由上级拍板下达,条件程序由红头文件规定,检查验收在残联内部进行,服务对象、社会各界不甚了解。残疾人工作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基本公共服务,绝不能在“体制内”运行,绝不能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而必须健全制度流程,实行全面公开,加大社会宣传。除了依托全国助残日的街头宣传和依托相关部门的入户宣传外,要重点抓好依托报刊、电视、网站等主流媒体的新闻宣传,把政策法规、服务流程作为宣传的主题。“不是别人不人道,而别人不知道。”只要我们把宣传工作做细了、做深了、做广了,使我们的服务在阳光下运行,就能深入人心,赢得支持。
四、化解社会矛盾,让残疾人有更优的救济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所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就残疾人工作而言,虽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但总的来看,有关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远未形成,而且操作性不足,强制力、约束力不硬,广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小康实现程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仍然存在,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仍然是全社会最困难、不稳定的特殊群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残疾人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残疾人工作者提高法治素养。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依法办事,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先行先试依法授权,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只有这样,办事情、处理问题才会更稳妥,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次,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发挥残联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残联组织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残疾人权益,尽最大可能救助困难残疾人,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还要充分运用《残联章程》、规章制度等社会规范,对各级残疾人组织、广大残疾人进行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教育广大残疾人自重、自爱、自立、自强。第三,建设完备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设立公职律师,纠正“信访”不“信法”,把残疾人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保障残疾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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