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我们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这部法律的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适龄儿童少年当然也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在内。不过,我们在说到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时候,所针对的又不仅仅是儿童少年,也包括那些需要接受特别辅助教育的成年残疾人;不光是指基础教育,也包括对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中、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我们国家一贯强调要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中专门列出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条款。两年前正式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十八条中更是明确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法律一经颁布施行,就该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在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时候,都应当包括残疾人教育的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在残疾人教育问题 上也应该作出规划,落实师资和教材;教学要有大纲,执行要有规章;还要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在基建和资金方面给以必要的保证。
在残疾人教育中,又以残疾人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残疾人义务教育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应该提供条件,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得到法律所规定年限的教育,家庭也应该保证自己的适龄子女接受这种教育。